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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小區加裝電梯的激烈爭辯

          • 2023-06-05 08:43:55
          問題模型:老舊居民住宅樓在現如今若需要加裝電梯造福樓上的業主,但加裝電梯會給一樓住戶造成損失。該事項能否依多數人決議決定該事項?正
          問題模型:老舊居民住宅樓在現如今若需要加裝電梯造福樓上的業主,但加裝電梯會給一樓住戶造成損失。該事項能否依多數人決議決定該事項?
           
          正方意見:加裝電梯利于多層住宅居民的生活,程序上需經多數2/3(或90%,部分人士認為該事項應當提高通過率)業主表決同意,并且由此給一樓住戶造成的不利影響,應當給予補償。
           
          反方意見:一樓的住戶對此應當有一票否決權。多數人利益的實現不能以侵害少數人利益的途徑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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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問題預設的大前提是加裝電梯會造福多數業主,包括生活上的便利和房屋價值的提升等等,但同時會造成一樓業主的利益損失,如采光、通行、房屋價值的減小以及電梯費的負擔等等。該問題的核心實際“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修改規劃”決議事項無關,“修改規劃”屬于程序,但本質上其模型實際上就是實現多數人的利益能否以侵害少數人的利益為前提。
           
          法律中有兩種情形規定了為了多數人利益可以“合法的”犧牲少數人的利益,我們嘗試用這兩個理論的內在邏輯分析加裝電梯的問題。
           
          一是“緊急避險”理論。《刑法》中的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我們先把該問題不涉及的“正在發生的危險”,即緊急性放到一邊。在上述模型中,若能夠避免一樓發生損失,即不存在該問題,即“不得已”該問題也滿足。
           
          就“較大的合法權益”與“較小的合法權益”之間,我們需要量化考量,人數是一個因素,但并非全部。在該問題中應當將經濟效益、生活便利度、房屋價值變動、電梯的價值和壽命以及維保成本等等綜合考量,看是否滿足多數人的利益大于少數人的利益。即便假設通過加裝電梯,樓上業主可以實現的利益大于少數業主失去的權益,仍然需要做進一步的正當性判斷。
           
          在“緊急避險”的理論中,緊急避險是行為人為使較大的利益不被侵害,被動防御“危險”而迫不得已侵害了少數人的行為。但是在該問題模型中,是多數人為了實現自己利益的更大化,主動侵害少數人利益的行為。
           
          “二階層”體系認為,緊急避險處于“有責性”層面的“責任阻卻要件”,它是符合“違法性”層面的全部特征,即這種侵害他人私權利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在刑事責任中由于不可避免,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且避免了較大利益的損害,最終得到刑事責任的豁免,但民事責任仍然需要制造危險的人和避險人來承擔。
           
          在加裝電梯的問題模型中,沒有“正在發生的危險”,不滿足緊急性要件;即便不考慮緊急性要件,樓上住戶的不便利是建筑設計的必然或者歷史遺留的問題,并不能視為緊急避險所講的“危險”;與緊急避險不同的是加裝電梯屬于主動侵害他人的權益,不具有正當性;從私有權利的保護來看,任何未經同意減損他人的權利都可以視為侵權,不具有合法性。綜合而言,該理論不能支持多數人加裝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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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是行政征收行為。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性征集一定數額金錢和實物的行政行為。行政征收一般都是有補償的。
           
          如以該邏輯分析加裝電梯的問題模型,就需明確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界限。我認為,住宅居民樓加裝電梯屬于為了私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如是公共場所可以界定為公共利益,無論是法律上還是生活上的“公共領域”我們都應該理解為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而在該問題模型中,樓上的住戶即便再多也是特定的。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多數決議也是以公共利益為前提的,在修改規劃這一項中指的是修改小區的綠化、道路等等。
           
          私人領域有私人領域的規則。侵害他人的利益或對他人造成不利影響應當以經他人同意為前提,否則就是侵權,這里的同意可以是自愿放棄或通過足額的補償達成一致意見。盡管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侵權之后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但侵權行為的非法性并不能因賠償而抵消。
           
          我想請正方觀點的人按照該問題的邏輯思考一個問題:
           
          假設一個人的壽命可以轉移,用他40年的壽命能給其他人增加80年的壽命,其他40個人能否表決將這個人的壽命分給自己,一人增加2年呢?盡管表決通過后會給他補償。
           
          所以,我認為,這個問題的焦點在于“加裝電梯”是屬于私人領域的利益沖突還是公共領域的利益沖突。公共領域有一個顯著的特征是“共同受益、共擔風險”,由此才可以“共同決策”,少數服從多數是公共領域的決策規則,而私人領域的利益沖突應當以他人同意為前提。
           
          搞清楚這一點,答案就顯而易見了。該問題的解決方式不是提高決議通過率就能合法化、合理化的。在不合法、不合理的基礎上討論實現的程序沒有任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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