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拒繳31元停車費,物業鎖車,一審判決物業勝訴!
王先生將借來的車停在自家停車位上,出小區時被要求繳納31元停車費。因拒絕繳費,其車被物業鎖住,直至23天后歸還。其間,因需要用車,王先
王先生將借來的車停在自家停車位上,出小區時被要求繳納31元停車費。因拒絕繳費,其車被物業鎖住,直至23天后歸還。其間,因需要用車,王先生不得不租賃了一輛同檔次的汽車。為此,他將北京中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租車費用一萬余元。一審敗訴后,王先生提出上訴。近日,此案二審在市二中院開庭。
王先生夫婦于2005年入住亦莊鎮某小區。為出行方便,王先生家備有兩輛車,都登記在小區物業管理處,停車費包含在已繳的物業費中。去年8月29日,因家中的兩輛車都不在小區,王先生駕駛一輛借來的車進了小區,并停放在自家停車位上。當天,他駕車準備駛離小區北門時,保安將其攔住,要求支付31元停車費。
王先生不同意,在交涉20多分鐘未果后棄車離開。因車輛停留在小區北門出口處,物業公司報警并將車輛移至小區北門外,并加上地鎖。王先生說,直到23天后,物業公司才將車歸還。其間,他只得另行租賃同檔次的車,每日租金為500元,租車23日共計支付租車費11500元。
王先生表示,被告中朗公司于2015年7月進駐小區,隨后制定了停車位收費制度。物業收取停車費雖經業委會同意,但未取得政府相關部門的審批備案,屬于違規收費。故要求物業賠償其租車費用1萬余元。
中朗公司辯解說,王先生將車堵小區大門造成小區秩序混亂且拒不繳納停車費,收費及鎖車均是按照小區管理制度和《業主公約》執行。收取停車費未經備案是因原小區物業未與公司交接相關材料,且公司系按照業委會委托對停車進行管理。
一審法院認為: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中朗公司與小區業委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停車位服務管理收費辦法》對小區業主具有約束力。
王先生提出物業公司未對停車收費進行備案,屬于行政管理事項。王先生駕車在小區內停放,物業公司亦提供了停車管理服務,其理應繳納停車費。在未繳費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按照《停車管理公約》規定對車輛加鎖的處理,沒有明顯不當。王先生事后未及時繳納停車費,并租賃其他車輛的行為,屬于自行擴大損失。據此,法院未支持王先生的訴訟請求。判決后,王先生提出上訴。
“物業可以挪車,但不應該鎖車。”二審開庭時,王先生表示,小區管理公約違反物權法,限制了物權人對于物的占有使用,應屬無效。由于物業扣車,其被迫租車,并非自行擴大損失。
物業公司當庭解釋說,業主一個停車位上可以錄兩個車牌號,但只有一輛車可以停。第二輛車按照北京市相關規定收取停車費。對此,物業公司曾公示,如另有其他車輛進入小區,需提前向物業備案,物業會取消原有備案車輛。若不告知,屬于臨時停車。“王先生棄車后,我們只能疏導其他車輛從其他門出去。直到當天下午3點,我們仍聯系不上他,只得挪車、鎖車。”
對此,王先生表示,該規定直到一審時他才知道,物業公司未開業主大會告知。“交涉中,物業公司還要求繳納罰款并參加義務勞動,這讓我無法接受。”物業公司表示,繳納罰款和義務勞動都是小區管理公約規定。按公約規定,若不進行義務勞動,物業可代替勞動,但業主要出代勞費。因物業公司拒絕調解,法院將擇日宣判。